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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牟利也犯罪 住房免费提供卖淫女 男子被判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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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年05月10日 10: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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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龙网讯 (记者 王明 通讯员 丁全平) 李某将自己的住房免费提供给卖淫女,不料触犯刑法。记者昨日从北碚区法院获悉,李某已被该院以容留卖淫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。
法院介绍,去年,家住北碚的李某先后多次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,将自己的住所提供给卖淫妇女从事卖淫活动。卖淫女为“报答”他,免费与其发生性关系。后经群众举报,公安机关将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男女抓获,并将李某传唤到案。
庭审中,李某辩称,自己只是提供了场所,并没有从卖淫女处获取经济利益,因此,不应构成犯罪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容留卖淫罪,是指为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场所的行为,行为人只要具有该行为即可构成本罪,是否以营利为目的,不影响本罪的成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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